许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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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民政局是许昌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双拥优抚安置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许昌市的民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关心支持下,经过全体民政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各项民政事业蓬勃发展。许昌市先后被授予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先进市等荣誉称号,许昌市民政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婚姻登记机关、省级文明单位、全省维护青少年违法犯罪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并连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县(市、区)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4.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监督实施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公伤残等级的评定、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使用开发;指导市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工作。
6.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军属)政治、生活待遇。
7.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统计,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
8.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保障资金的发放情况;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城乡社会特困户临时救济和其它特殊救济对象的政策落实;组织、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9.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践。
10.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婚姻法》宣传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服务机构建设;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1.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行业管理;倡导丧葬习俗改革。
12.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日常工作;承办全市撤县建市、撤乡建镇和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论证和申报呈批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
13.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监督管理全市地名工作;负责市、跨县(市、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地名档案并对各县(市、区)地名档案业务的指导;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的审查工作;编辑出版市级地名书刊和图像。
14.承办市级行政区域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纠纷;负责市级行政区域边界线设施的维护。
15.主管全市社会福利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社会福利事业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性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年检和实行行业管理;调查处理社会福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市及县(市、区)间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6.负责城乡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工作;承担城乡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年度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17.承担市老龄委办公室的工作;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18.负责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儿童收养及市区的儿童收养工作。
19.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20.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2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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